《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》解讀
2014-02-11 17:00:36 來源:交通部 編輯: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
日前,交通運輸部印發了《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自2014年7月1日施行。為了便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門、海事管理部門和港口、航運企業、引航機構等相關單位更好的理解該規定的相關內容,切實做好落實工作,現就《規定》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說明如下。
一、出臺的背景
近年來,隨著船舶大型化發展迅速,我國沿海港口結構不合理的矛盾仍然比較突出。為了緩解這種狀況,各港口采取“一船一議”方式接靠超碼頭設計船型的船舶,既容易帶來安全生產隱患,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帶來經濟負擔。對此,從2006年至今,部通過對沿海碼頭采取靠泊能力核查、結構加固改造等一系列措施,釋放了部分沿海碼頭的生產能力,有效緩解了部分生產矛盾,但仍不能滿足港口生產的需要,“一船一議”的現象仍然大量發生。為此,自2013年5月我部就開始著力研究起草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。經三次大范圍征求意見和多次專家論證,反復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規定》。《規定》的出臺,將起到以下作用:
一是取消“一船一議”,確保港口安全。按照發展“四個交通”的要求,守住港口安全這條紅線,打造平安港口。在總結港口實際生產經驗基礎上,《規定》對減載靠泊和清艙移泊能力等級實行嚴格管理,明確經工程檢測、設計單位嚴格檢測和論證后,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海事管理機構等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范,嚴格把關、核定,并且實行“一次核定、動態管理”,既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管理提供依據,避免利用“一船一議”隨意靠泊船舶,也避免了重復論證和核準。
二是發揮碼頭潛力,幫助企業解決困難。當前航運市場低迷,港口碼頭結構不合理,為幫助企業解決生產困難,《規定》允許通過科學核定,在保障安全的條件下,碼頭可上浮一、二個靠泊等級進行減載靠泊,以發揮現有碼頭潛力,充分利用碼頭資源,滿足港口生產的需要。
三是鞏固碼頭核定、加固改造的成果,加強事后監管。部近幾年來下發了一系列關于碼頭靠泊能力核查、結構加固改造的文件,但文件中對碼頭能力核定、靠泊動態監管沒有系統的規定。該《規定》全面系統明確了減載靠泊能力核定和后續動態監管的程序、責任和要求,鞏固了前期碼頭核查和加固改造的工作成果。